向好友发不雅照算违法?别误读 新法明确私聊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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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其中包括一起未成年女子李某某伙同他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的侦查监督案。
案情显示,原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2021年10月30日,孙某某与李某某(女,2004年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见面,共同就餐饮酒后,在某洗浴中心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电话报警称因醉酒被孙某某强奸。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警时发现,孙某某身上有疑似被李某某反抗所形成的抓痕,结合李某某陈述,认为孙某某有实施强奸犯罪嫌疑,遂于当日立案并对孙某某刑事拘留。
11月3日,孙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提供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内容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人(李某某)是报假案”。这与李某某报案时和立案后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直接影响案件定性。高新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就孙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听取案情介绍、审查在案证据,会同公安机关分析发现以下问题线索:一是案发后有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以撤销报案为条件向孙某某家属索要3万元赔偿款,并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但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情况时,未再接听公安机关电话。二是经审查李某某陈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姑姑”外貌年纪较小,似与“姑姑”身份不匹配,公安机关也未核实其身份,二人亲属关系存疑。三是经审查案发洗浴中心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某与孙某某进入洗浴中心时行动自如、举止亲密,李某某关于醉酒后被孙某某强奸的陈述真实性存疑,存在报假案可能。
围绕这些问题线索,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与高新公安分局进行会商研判后,决定补充调取核查李某某及其“姑姑”“姑父”三人的户籍信息、通信信息、住宿信息及出行信息,查明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身份为编造,真实姓名为王某甲、王某乙,年龄刚满18周岁,与李某某无亲属关系;三人案发当日共同从住宿酒店出发至案发洗浴中心,并在案发后频繁电话联系,存在串通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嫌疑。
基于以上查明事实,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对孙某某的刑事拘留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并对李某某等三人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同时,针对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李某某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核实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李某某“姑姑”身份等违法情形,提出了监督纠正意见。
根据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高新公安分局于11月5日将对孙某某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于11月11日对李某某等三人涉嫌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在外省将李某某等三人抓获。随后,高新公安分局再次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就李某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案商请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原案检察官继续对诬告陷害案进行审查,并综合两案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最终查明,李某某等三人于2021年6月至11月间,在河南、四川等5省8地以相同手段实施诬告陷害8起,其中4起向被诬告人或其家属敲诈勒索共计23.7万元。2023年1月17日,文峰区人民法院以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在依法追究李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高新公安分局分别向另外7起诬告陷害犯罪事实发生地的检警机关通报了李某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的侦查、起诉情况,移送了监督线索和证据材料。当地检警机关对1名已被错误立案侦查的被害人依法撤销案件、对1名已被错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害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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